
劳动用工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用工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用工合同1一、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分类。这纠正了以往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对待的误区,表明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行为,进而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十七条中首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199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这表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
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表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间接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条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应当”表明此为义务性规定,即必须。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先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起点。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决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时,劳动关系建立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也承认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
至此,我们可以从劳动关系相关立法的沿袭发展中总结出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即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到“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来的是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
二、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用工的含义
(一)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或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或是口头(或者推定)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劳动关系。我国从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以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为书面形式准确、严谨,合同内容确实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劳动法律的青睐。
(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事实劳动关系冠以“事实”二字,表明其是一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而又必须对其加以处理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是无书面形式或无有效书面形式的劳动契约,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约关系,因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三)用工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用工”一词进行界定。学理上用工通常被定义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这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即劳动者已经上岗或就劳,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对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项达成了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经开始了合同的履行行为。
三、劳动关系的本质回归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依据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对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在实践中也未能扭转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
总结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例证,《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书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合同法》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条的规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意图十分明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原则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劳动法》的进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也没有将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一原因列入;第16条与第35条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规定,而是倡导性和警示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的证明作用,书面形式的有无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再到“用工”这一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的确立,不难总结出我国现如今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过分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现实而且不实用的,因为口头合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得不被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订立口头合同的劳动者更没有什么益处,反而更不利于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减损他们工作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效力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做到到有据可查,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劳动的不可 ……此处隐藏21619个字……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限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用工合同15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最新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一条:合同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学校状况,结合乙方的专业技能特长,为乙方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口头或书面出具详细的工作和职责范围。
2)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和岗位。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劳动资料、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4)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1) 学校在特殊发展期间,甲乙双方可协商实行特定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2) 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经济效益,每月议定工资报酬 元。
2)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任务情况,甲方至少每月支付乙方一次工资报酬,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发放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终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资。
第六条:劳动纪律
1)甲方将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范本《最新劳动用工合同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若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1) 乙方为甲方服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2)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职业培训
1)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2) 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3)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第九条:处罚与奖励
1) 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事业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2)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3) 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改进的处罚决定;
4)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和终止;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 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5) 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 长期拖欠工资,无故三十日内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3)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送教育局人事股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劳动者_________性别____ 生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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