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5-11-18 07:17:05
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势态,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深入贯彻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大程度地减少医疗事故和差错,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医疗秩序,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安全防备预案

(一)总则

1、各医疗、有关科室必须围绕保证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和完善与贯彻各项规章制度;

2、急救医疗设施要处在完好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全局观念,科室之间、医护之间应积极互相配合;

4、严禁在患者及其家眷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断的不一样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5、严禁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6、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任何状况下,对危、急、重病人,都要实行先救治的原则;

7、任何状况下,未具有执业资格的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处理病人和独立参与多种会诊。

8、诊所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主治医生提出,报请负责人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络,征得患者同意后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

(二)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自费和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经有不满情绪者;

4、估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交代病情过程中表达难以理解者或情绪偏激者;

7、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多种信息表明也许产生纠纷者;

9、已经产生医药费用欠费者;

10、需使用珍贵自费药物或材料者;

11、由于交通事故也许有推诿责任者;

12、患者或家眷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三)常规规定

1、对于有出现医疗纠纷苗头的病员,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员其家眷,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所有“绿色通道”在开通的同步,必须向病员或其家眷讲明估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足的余地,并且要履行知情同意和有患者或其家眷的签字承认;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次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成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成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要妥善保管;

4、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严禁滥用抗菌药物及激素,使用二线抗菌药物时经主治医生、负责人签字。

5、重视院内感染的防止和控制工作,充足发挥院内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6、药房要保证药物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急救药物及时到位。

(四)病历书写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1、门诊病历的书写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去书写,内容要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检和辅助检查成果,诊断及治疗意见与医师签名等;

2、为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就诊两次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上级医师或有关专科专家会诊;

3、处方必须符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措施(试行)》有关规定,且需与病历记载一致,抄方取药不得超过三次;

4、任何时间,医师不得推诿病人或拒绝收治病人治疗。

(五)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

1、疾病的诊断、实行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防止的治疗矛盾;药物的毒副作用;

2.医疗费用状况,或患者和家眷需理解的内容;

3、检查、治疗有也许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也许采用的深入措施;

4、手术、麻醉及其他非护理性侵袭性操作的实行医务人员;

5、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上述第3条至第5条,均应在病历上有记载和患者或其受托人有签字同意书。

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纠纷时,启动本预案。

(2)切实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诊所负责人总领,组员由有关科室主任、护士担任。

2、医疗事故及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

(1)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纠纷,需立即告知汇报负责人,由负责人向卫生局和当地司法所汇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用补救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深入损害,尽量采用挽救患者生命。

(2)由负责人组织共同查找原因。

(3)负责人指定接待病人家眷的人员,由专人负责解释病情。

(4)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根据患者或亲属的规定,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资料。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卫生局和患者或其家眷共同在场的状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由诊所保管。

(6)如患者死亡,应尽量动员患者家眷进行尸解,病历上应有记录,如患者家眷同意尸解的要其签订尸检同意书。

(7)如患者需转院治疗,各医务人员必须竭尽协作。

(8)当事医生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通过书面汇报负责人,并根据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9)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10)遇患者或其家眷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诊所正常工作秩序者,立即告知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原则办理。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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